培 训 制 度
第一条 培训的必要性
培训既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也是组织发展的要求。如今知识更新和淘汰的周期越来越快,因此,我们要在全员培训上加大投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准的职业化队伍,依靠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努力,使我们的事业取得成功。
第二条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开发员工潜能,提高全体员工对组织的向心力,使员工在技术、知识、能力等方面都满足工作本身的要求,并为员工今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条 培训的组织机构
公司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对员工培训的计划、组织与协调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用性知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培训体系
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
1、全员培训
全员培训的目的是培训员工的敬业精神、业务知识,了解公司的新制度及新规定,了解同行的发展动态,关注公司的新发展,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理解能力、参与意识和团队精神。
2、管理者技能培训
管理者培训的目的是让他们时刻把握公司的经营目标、方针,提高相应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才能,形成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及和谐的人际关系。
3、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各相关部门组织,目的是让业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市场、新领域,提高其业务水平及业务技能。
4、客户培训
客户培训由直接面对客户的部门组织,旨在让客户了解公司的业务流程,公司在同行中的地位,有关产品知识,相关制度,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
5、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使其了解公司的历史和现状,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战略等,消除对新环境的恐惧和不安。培养他们对公司 的信赖感。
第五条 培训方式
1、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专家技术部的需要不是定期组织举办各种专题的短期强化培训。
2、选派学员参加国际、国内培训机构所组织的专题培训。
3、组织学员到国内知名企业考察学习。
4、工作现场培训。即各部门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的指导和培养,并将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对主管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对培训教师的管理
师资的优劣是决定培训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对培训教师进行相应的管理。
1.培训教师的选定与聘任
培训教师可由以下人员来担任,专职的培训人员、公司内外各级管理人员、企业咨询专家、科研院校的教师和学者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等。
2.对培训教师的要求
对教师培训的重点是:让其了解公司的历史、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状况等内容,尤其是使其知道公司对培训教师的期望,以及本公司培训的需求和目标。从而提高培训教师对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效果。
3.培训教师的评估
每次培训后,将由学员填写《培训项目评估表》,作为对培训教师培训效果的测定。测定结果反馈给培训教师或咨询公司,以调整培训内容或方式。
第七条 对受训人员的管理
1. 对于参加培训的对象,人力资源部将于一周前下发通知《培训项目学员登记表》,学员填好此表,并经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返回人力资源部进行确认。
2. 受训人员必须按时到训并签到,因故未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转报人力资源部。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对于重要科目的培训,公司将颁发《培训结业证书》,以此作为人员上岗或晋升的资格认证。
4、任何新入职员工或公司要求参加培训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的培训。
5、员工培训成绩应与其考核、奖金评定、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结合起来。凡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享受相应的奖金评定、工资晋升和职务晋升待遇。
第八条 培训费用
1、凡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由公司承担费用。
2、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外派人员参加培训,由公司承担费用。但员工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从支付培训费用之日起)。
培训费用(一次或累计)500元以下者。服务期限不小于一年;
培训费用(一次或累计)500~1000元者;服务期限满三年;
培训费用(一次或累计)1000元以上者,服务期限满五年,
否则,根据违约期限的长短,赔偿公司所出培训的50%~100%。(公司辞退者除外)
3、原因解除合同,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赔偿损失费。具体赔偿办法是:培训后不满前款规定期限者,应按原培训费赔偿;培训后未履行前款规定期限者应当按培训费的2倍赔偿。
4、凡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的证书(含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进修肄业或毕业证书)均由公司保存,至员工经批准离职时退还。
5、工出于提高业务能力需要,提出外出参加培训,公司也认为必要者,由本人承担一切费用,并按事假处理。